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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雪玲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玲,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3执异8号案外人张伟,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冬伟、张鸽,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雪玲,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浩,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雪玲申请执行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伟于2016年3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张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张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红星审判员  王以合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