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韩雪玲与王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雪玲,王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3执异8号案外人张伟,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冬伟、张鸽,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韩雪玲,女,196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浩,男,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雪玲申请执行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伟于2016年3月3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案外人张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张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张伟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红星审判员 王以合审判员 米格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