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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靳杏花与禹有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杏花,禹有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靳杏花,女,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中路市委家属院广播局家属楼5号楼2单元2号。被执行人禹有奎,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6)豫0803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禹有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禹有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靳杏花予被执行人禹有奎及第三人靳香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禹有奎与靳香花自愿由法院冻结划拨靳香花工资收入偿还靳杏花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禹有奎、靳香花在银行的存款7178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健审 判 员  贾慧贤代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