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3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志勇与李强、熊芸、深圳家世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勇,李强,熊芸,深圳家世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3898号原告杨志勇,户籍地址:湖北省洪湖市。委托代理人熊伟,广东龙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强,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熊芸,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第三人深圳家世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利。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胡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勇诉被告李强、熊芸、第三人深圳家世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李强、熊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并由深圳市创锋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创锋龙保第067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志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李强、熊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具体查封财产价值以查封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易小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潘嘉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