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董事长。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法定代表人:徐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淮南市诚信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远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3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传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