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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廖国林诉被告吉水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林,吉水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2民初151号原告廖国林,男,汉族,新干县人,住吉安市新干县。被告吉水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清泉。住所地吉水县城南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国林与被告吉水县嘉华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国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声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