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振举与苗红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振举,苗红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5民初324号原告潘振举,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苗红雯,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振举与被告苗红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苗红雯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振举自愿撤回对被告苗红雯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振举撤回对被告苗红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潘振举承担。审判员  王鸿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