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蒲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302刑初45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128号石油三中队小区门口以318元钱的价格卖给任某某2克冰毒,二人毒品交易结束后被民警现场抓获。随后民警对被告人蒲某某所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在其卧室沙发上的黑色女式提包中现场搜出疑似冰毒7小包,在卧室床头柜下搜出疑似冰毒1小包。经四川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蒲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搜出的8小包疑似毒品净重5.72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在蒲某某处扣押了其贩卖毒品用手机2个,黑色挎包1个,微型电子称1台,毒资81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蒲某某认罪,但辩称卖给任某某的两包毒品重量没有2克。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蒲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迎凤路128号石油三中队小区门口以318元钱的价格卖给任某某2包冰毒,二人毒品交易结束后被民警现场抓获。随后民警对被告人蒲某某所居住的房间进行搜查,在其卧室沙发���的黑色女式提包中现场搜出疑似冰毒7小包,在卧室床头柜下搜出疑似冰毒1小包。经四川南充市计量测试研究所、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被告人蒲某某居住的卧室内搜出的8小包疑似毒品净重5.722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在蒲某某处扣押了其贩卖毒品用手机2个,黑色挎包1个(已随案移送),微型电子称1台,毒资810元(未移送)。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蒲某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情况说明。证实蒲某某卖给任某某的两包毒品在抓获过程中,任某某将毒品丢弃在了路边,但公安机关未查找到丢弃的毒品。3��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蒲某某处查获毒品8包,手机2个,黑色挎包1个,微型电子称1台,毒资810元及其自制的吸毒工具。4、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蒲某某经检测结果呈阳性。5、通话清单。证实案发时蒲某某与任某某通话情况。(二)鉴定结论。1、理化检验报告。证实从蒲某某处查获的8包毒品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计量检验报告。证实从蒲某某处查获的8包毒品重量为5.7227克。(三)证人证言。1、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他在蒲某某处购买了两个冰毒包子,这两个冰毒包子是用卫生纸包起的,他还没有打开看,就被警察抓获了,毒品在���的时候掉了。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他系蒲某某的男朋友,警察在他们居住的房间里搜查到了吸毒的工具,并在蒲某某的黑色提包里面发现了几小包冰毒。(四)辨认笔录。证人任某某辨认出蒲某某就是贩卖给他毒品的人。(五)被告人供述。证实她与任某某在电话中约定以每包16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两包毒品,任某某支付给他318元钱后,她就给了任某某两包毒品。交易完后,他们被警察当场抓获,警察在她居住的地方查获了8包冰毒。她和她男朋友陈小平都是吸毒人员。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关联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蒲某某系具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对查获的5.7227克甲基苯丙胺应当计入贩卖的数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蒲某某辨称贩卖的两包毒品重量没有2克的辨解意见,经查,其贩卖两包毒品给任某某属实,但由于在查获过程中丢失,无法对其进行称重,故将在量刑中予以体现。据此,根据被告人蒲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蒲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微型电子称一台、毒资810元由公安机关处理,已随案移送的手机二部、黑色女式挎包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英人民陪审员 钟定钢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