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8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胡晋与丁亮、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晋,丁亮,张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840号原告胡晋。被告丁亮。被告张燕。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晋诉被告丁亮、张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晋于2016年3月1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3770元,由原告胡晋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