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栗玲杰申请宣告段改霞变更监护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玲杰,段改霞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431号申请人栗玲杰,男,汉族,1975年6月15日出生。被申请人段改霞,女,汉族,成年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栗玲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段改霞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栗玲杰向本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栗玲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栗玲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栗玲杰承担。审判员 杨海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