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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姚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姚文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9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昱、沈建星。被告姚文玉,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姚文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俭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 芳代理审判员 王 俭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