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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97号原告朱某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杰,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