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2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魏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497号原告朱某某,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杰,叶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某,女,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魏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元,减半收取333.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耀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