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法执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杨继军与徐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军,徐有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60号申请人杨继军,1974年10月19日出生,男,汉族,现住伊金霍洛旗。被执行人徐有雄,1966年7月20日出生,男,汉族,现住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杨继军与徐有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有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有雄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有雄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有雄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