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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依妹、林忠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依妹,林忠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58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依妹,女,192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刑福乐、吴凌升,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忠信,男,194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徐陈明、李金萍,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依妹与被上诉人林忠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15)晋民初字第36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退还上诉人何依妹。审 判 长  吴一萍代理审判员  黄 锋代理审判员  吴筱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卢灵真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