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05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5民初2228号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闫国荣。委托代理人葛泽锋,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国岿,上海孙仁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盾。被告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支绍环。委托代理人沈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电工程技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中电绿色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案案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24.60元,由原告上海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审 判 长  孙雪梅审 判 员  李志斌人民陪审员  乐嘉勤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叶若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