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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郝宝斌、李秀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郝宝斌,李秀娟,史关民,田秀义,常存华,史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袁文强,行长。地址:莘县振兴街115号。被执行人郝宝斌,男。被执行人李秀娟,女。被执行人史关民,男。被执行人田秀义,女,系史关民之妻。被执行人常存华,男。被执行人史金玲,女。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郝宝斌、李秀娟、史关民、田秀义、常存华、史金玲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均在银行无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字第1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福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