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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邱凤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邱凤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1354号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850号创新大厦1801室。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洁、郭欢,湖北鼎力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凤娇,女,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凤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任俊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湖王府11栋1单元5层4号、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任俊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金湖王府11栋1单元5层4号、建筑面积90.35平方米房屋。二、冻结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心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