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3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包建东、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包建东,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14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被告包建东,男,汉族。被告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被告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被告马丽,女,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被告包建东、郑州昌源乳业有限公司、新密市昌源集团电力有限公司、马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林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