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桂文、唐家齐等与龙月球、唐更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桂文,唐家齐,唐桂乐,龙月球,唐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179号申请执行人唐桂文,男,汉族,1955年4月1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唐家齐,男,汉族,1930年1月27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申请执行人唐桂乐,男,汉族,1952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龙月球,女,汉族,1958年5月17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被执行人唐更生,男,汉族,1950年4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唐桂文、唐家齐、唐桂乐与被执行人龙月球、唐更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象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月球、唐更生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桂文、唐家齐、唐桂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第五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龙月球、唐更生所有的存款人民币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