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森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德刚,总经理。被执行人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东建,镇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3)鱼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鱼台县张黄镇人民政府的银行账户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峰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翟庆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