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罪犯姚荆平犯抢劫罪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刑更827号罪犯姚荆平,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门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湖北省荆州监狱服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7日作出(2005)武开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姚荆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罪犯姚荆平的刑罚,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7日以(2008)武刑执字第4335号、2010年11月26日以(2010)武刑执字第3885号刑事裁定,依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后经本院于2012年12月17日,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6年5月11日止。现执行机关湖北省荆州监狱提出罪犯姚荆平减刑建议,于2016年3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6年3月11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本院网站及荆州监狱分监区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姚荆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姚荆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2季度至2015年3季度获得表扬4次。同时查明,罪犯姚荆平服刑期间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所在分监区干警的讨论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记录、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登记本、罪犯奖励呈报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储值卡消费情况表、现金缴款单及本院公示材料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姚荆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姚荆平现剩余刑期不足二个月,依照其获得的行政奖励和现实表现,可以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荆平减去主刑剩余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周 琳审判员 李荆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