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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执字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某、冯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5执字4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住梧州市长洲区。申请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予以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长民初字第1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并提供书面申请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斌审判员  郭 萍审判员  秦 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