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琪与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8民初436号原告王琪,女,1989年2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经济开发区新康大道妙盛工业园4栋5楼。法定代表人蒋立平。原告王琪与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琪诉称,原告在被告天猫店铺购买苹果巧克力40个价款524元,香皂花巧克力20个价款793元,共计1317元。原告购买后发现被告销售的上述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两个产品的标签标示均为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许可证均为QS430113010288,经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查询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为糖果制品(糖果)。由此可见该许可证不具备生产代可可脂巧克力的资格,此两产品均为无证生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退还苹果巧克力货款524元;2、被告支付巧克力苹果和香皂花巧克力共计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3170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7日,原告王琪通过天猫网店卡米乐食品旗舰店购买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圣诞苹果巧克力40个,单价13.1元,价款合计524元。该产品名称为圣诞苹果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号:QS430113010288。2015年12月30日,原告王琪再次从该网店购买被告生产的香皂花巧克力20个,单价39.65元,价款合计793元。该产品名称为香皂花巧克力(代可可脂巧克力制品),生产许可证号:QS430113010288。上述商品款项均由原告支付到被告的支付宝账户。2016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退回了香皂花巧克力价款793元。原告认为被告无生产巧克力制品资格,向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被告持有的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2016年1月27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原告王琪答复:被告持有的证号为QS430113010288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产品类别为糖果制品(糖果),该证不能生产巧克力。2016年3月7日,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向原告答复:若企业要生产巧克力,需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依法取得申证单元为糖果制品(巧克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否则视为无证生产。2016年2月2日,宁乡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针对原告王琪的投诉举报进行了回复:已责令企业进行改正,1、停止销售巧克力及其制品;2、对已售出的巧克力及其制品进行召回。本院认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原告通过天猫网店卡米乐食品旗舰店购买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制品,并将货款支付给被告,双方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取得生产巧克力制品的许可证,其生产销售的圣诞苹果巧克力及香皂花巧克力均属于无证生产,不符合国家关于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要求。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琪货款524元并支付全部价款十倍赔偿金1317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梦享时代(湖南)食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七日内到河北银行交纳上诉费。收款单位名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银行账户:62×××47。逾期不缴纳,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张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