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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闻海嵩与张宝玉、郭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海嵩,张宝玉,郭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2083号原告闻海嵩,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张宝玉,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郭莹,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闻海嵩与被告张宝玉、郭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闻海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宝玉、郭莹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一份(保单号ASHY118Z0116Q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闻海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宝玉、郭莹名下的银行存款58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鹏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