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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峰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杜某杨某申请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已按本院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