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46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杨峰祥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6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杜某杨某申请杜某离婚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已按本院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江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