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素爱与杨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爱,杨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80号原告陈素爱,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告杨群英,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告陈素爱与被告杨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素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群英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素爱诉称:被告杨群英向原告赊购鞋子。2014年9月29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4820元,被告承诺该款项于2014年底还清。但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仍拒偿。故请求判令被告杨群英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4820元及该款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杨群英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杨群英于2014年9月29日向原告陈素爱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欠陈素爱货款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元。(¥14820.0)2014(年前还)。欠款人:杨群英。2014年9月29日。”。后因被告杨群英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陈素爱即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杨群英未到庭,致无法进行调解。庭审时原告自认欠条上注明的2014年前还是指农历春节前还即公历2015年2月18日前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素爱向本院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欠条一份及本案的庭审笔录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杨群英拖欠原告陈素爱货款人民币14820元,有其出具的现仍由原告持有的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因原告自认双方约定该款项于农历2014年年前偿还,即公历2015年2月18日前还清,故被告依法应支付欠款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要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群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群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素爱货款人民币14820元及该款自2015年2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1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均由被告杨群英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龙飞人民陪审员 林清廉人民陪审员 陈芹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莉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