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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与广州展美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广州展美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247号原告: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洪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伟,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展美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潘开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展美品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迪尚品牌时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亦斌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