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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23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毕小辉与赵思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小辉,赵思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23民初383号原告毕小辉,男,彝族,1984年9月20日生,中专文化,工人,住师宗县。委托代理人夏云飞,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赵思发,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生,高中文化,农民,住师宗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余兴鹏,职务:经理。地址:昆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源中路30号创新大厦。委托代理人刘森,云南伟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毕小辉诉被告赵思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小辉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得当,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殷桂园人民陪审员  李光性人民陪审员  马家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