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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唐凯与重庆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凯,重庆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644号原告唐凯,男,汉族,生于1985年8月30日,住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被告重庆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887094-3。法定代表人李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凯诉被告重庆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唐凯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