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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917号原告:胡某,女,198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尤跃,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86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张家慧,灵璧县高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彬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