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3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任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3刑初64号公诉机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男。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公诉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6日19时41分,被告人任某在大连市金州区金兴路解放路岗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年2月21日20时56分,被告人任某醉酒驾驶辽BF0x**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友好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军区后勤部干休所门前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67.2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不否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6日19时41分,被告人任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在大连市金州区金兴路解放路岗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同年2月21日20时56分,被告人任某又在酒后驾驶辽BF0x**号小型轿车沿大连市金州区友好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军区后勤部干休所门前时,被交通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67.23mg/100ml。另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人任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任某供述笔录在案为凭,亦有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前科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存案佐证。被告人任某对此供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其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又无证驾驶,且另有其他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郝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驰,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客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