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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董文才与任均伟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文才,任均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00114号原告董文才,男,195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天印,河南宛新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均伟,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文才与被告任均伟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文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文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董文才负担。审 判 长  王坤亚代理审判员  张孝伟人民陪审员  简根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林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