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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胡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466号原告胡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无需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李智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书记员  赵海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