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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民初3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余波与撒玉龙、马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波,撒玉龙,马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02民初3696号原告:余波,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撒玉龙,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马潇,男,1991年5月4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余波诉被告撒玉龙、马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余波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余波负担。审 判 长  马跃娟人民陪审员  任振淼人民陪审员  薛彩霞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小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