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杨旭东申请执行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陈永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旭东,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陈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555号申请执行人:杨旭东被执行人: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被执行人:崔福生被执行人:陈永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旌民初字第414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陈永福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陈永福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德阳市高地页岩砖厂、崔福生、陈永福银行存款玖拾捌万捌仟零陆拾元整(小写:9880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宋志林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