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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咸安执补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咸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咸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娴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咸安执补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咸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娴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3)鄂咸安民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刘娴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娴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娴英在中国工商银行1851帐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钢审判员 刘 如审判员 李启明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汪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