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第一分公司与陕西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426执179号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第一分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西藏第一分公司与陕西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的(2015)黎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陕西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90000元。二、承担本案受理费1700元,执行费7250元,合计89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银行:山西省黎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黎城县人民法院账号:466103010300000020882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琳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广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