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278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诸城市杨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诸城市杨春水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278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被执行人诸城市杨春水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华玉集团平邑石膏矿与诸城市杨春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临商终字第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诸城市杨春水泥有限公司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春商贸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诸城市杨春水泥有限公司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春商贸城支行90×××23账户上17000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贵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