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冯定安与肖兹英、魏传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定安,肖兹英,魏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定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兹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传华(系肖兹英丈夫),男,汉族,1970年1月2日生。上诉人冯定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党龙泉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煜(主审)、代理审判员汪冬冬参加的合议庭。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冯定安以双方当事人均有庭外和解意向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冯定安的撤回上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定安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上诉人冯定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龙泉审 判 员 刘 煜代理审判员 汪冬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正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