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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均与被执行人罗巧巧、刘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罗巧巧,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刘均。被执行人罗巧巧。被执行人刘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均与被执行人罗巧巧、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罗巧巧、刘俊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阳春元审判员  廖小平审判员  杨孝初二〇一六年三月一十七日书记员  谢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