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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韩雪诉被告开远市修配厂十九幢业主委员会无业服务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韩雪,开远市修配厂十九幢业主管理委员会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2民初119号原告陈韩雪,女,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开远市人。被告开远市修配厂十九幢业主管理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韩雪诉被告开远市修配厂十九幢业主管理委员会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韩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韩雪撤诉处理。审判员  孔令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祁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