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贾汉生与张向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汉生,张向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243号原告贾汉生,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荷花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3708021977********。委托代理人房爱军(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向阳,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宁市嘉祥县疃里镇东曹庄村吉祥街小康胡同**号。身份证号3708291978********。委托代理人石磊(特别授权),嘉祥金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汉生与被告张向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贾汉生负担。审 判 员 陆庆英人民陪审员 韩 建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夏丽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