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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执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先娥申请执行王新成、吕翠兰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先娥,王新成,吕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1执464号申请执行人刘先娥,女,汉族,35岁。被执行人王新成,男,汉族,47岁。被执行人吕翠兰,女,汉族,43岁。申请执行人刘先娥与被执行人王新成、吕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做出的(2015)达民初字第4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新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新成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