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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郝海芬与被执行人时先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海芬,时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282号申请执行人郝海芬,女,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村。被执行人时先明,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田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海芬与被执行人时先明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郝海芬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5)大洼民一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校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