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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与闫亚伟、刘建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闫亚伟,刘建兵,崔爱芝,乔家振,张珍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郊区支行,住所地,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1667981B负责人,刘安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洪涛,该行职工。被告闫亚伟,男,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被告刘建兵,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未到庭。被告崔爱芝,女,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未到庭。被告乔家振,男,汉族,1988年3月2日出生,未到庭。被告张珍珍,女,汉族,1986年9月24日出生,未到庭。原告诉被告闫亚伟、刘建兵、崔爱芝、乔家振、张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豫1403民初1414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朱凤菊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东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