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筠连执字第54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张训与王世均、袁世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训,王世均,袁世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548号附2号申请执行人张训,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王世均,男,1974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袁世会,女,1975年1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训、张明、甘成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世均、袁世会其他合同纠纷两案中((2015)筠连执字第548、549号),查明被执行人王世均、袁世会(二人系夫妻关系)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应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训争议款85400元,由被执行人王世均、袁世会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张训、张明、甘成英争议款37000元,两案合计争议款122400元。同时,在(2015)筠连民初字第131号民事调解书正文中,表明了王世均与张训、张明、甘成英对其中17000元借款存在争议,争议双方认可核定清楚后可在该案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支付款项中折抵事实。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世均、袁世会未主动履行(2015)筠连民初字第131、1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裁定逐月扣留被执行人王世均在筠连县林业局工资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于2016年2月22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袁世会所有的位于筠连县大雪山镇五河村鱼井组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0××××××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训、张明、甘成英自愿与被执行人王世均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如下:1、两案争议款中的17000元暂不处理,仍由被执行人王世均举证证明其已支付的事实;2、余下争议款105400元,如王世均在2016年5月14日前支付争议款90000元,则张训、张明、甘成英放弃争议款15400元及两案的全部迟延利息。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筠连执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兵审 判 员 付泽勋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