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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杜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6刑初26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1年12月23日被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昌检公诉刑诉(2016)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于2015年12月10日10时许,随身携带刀片等作案工具,在本市武昌区徐东新村搭乘577路公交车,持刀片划破乘客聂某的口袋,盗走其上衣内侧口袋内的人民币300元。当日,被告人杜某在徐东新村公交车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盗人民币300元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聂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之间量刑。被告人杜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16年5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