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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恢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跃、赵庆义、李成昌、宫世仁、宫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跃,赵庆义,李成昌,宫世仁,宫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跃。被执行人赵庆义。被执行人李成昌。被执行人宫世仁。被执行人宫晓强。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跃、赵庆义、李成昌、宫世仁、宫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