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恢1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学跃、赵庆义、李成昌、宫世仁、宫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学跃,赵庆义,李成昌,宫世仁,宫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1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李全富,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学跃。被执行人赵庆义。被执行人李成昌。被执行人宫世仁。被执行人宫晓强。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学跃、赵庆义、李成昌、宫世仁、宫晓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青法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庞立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路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