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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财保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梁有朋与韦立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有朋,韦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21财保5号之一申请人梁有朋,男,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伟,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妮容,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韦立进,男,汉族,居民。申请人梁有朋因与被申请人韦立进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梁有朋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韦立进所有的桂R×××××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了梁有晖所有的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梁有朋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自愿提供梁有晖所有的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梁有朋提供的梁有晖所有的桂R×××××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该车在查封期间仍由梁有晖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转让、买卖、赠与、毁损和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欧阳卓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琼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