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与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520号原告: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矿欣大街通沟街道永安社区办公楼一楼。法定代表人:黄振权,总经理。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靖宇县将军路道北。法定代表人:田少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管辖地,原告白山中天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白山市浑江区矿欣大街通沟街道永安社区办公楼一楼,被告靖宇县晟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靖宇县将军路道北,均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靖宇县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 微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黄海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