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2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诉左嘉星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左嘉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20121号原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高新二街6号。法定代表人陈言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献宏,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南今龙,男,1983年4月4日出生,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法务。被告左嘉星,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原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式汽车公司)与被告左嘉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雅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简式汽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温献宏、南今龙及被告左嘉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式汽车公司诉称:一、我公司提交的《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是我公司在内部实施多年的一项基本制度,在全体员工入职时均进行了告知及公示,诸多证据均已证明左嘉星对此是知晓的并予以认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8.1条约定,我公司对左嘉星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据此,可以认定,左嘉星知晓《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是对其绩效工资评定的依据。左嘉星每月领取的工资条在每月绩效考核明细一栏均显示其绩效分数与绩效工资额,从左嘉星入职之日起至其离职之日长达21个月,左嘉星对此均没有提出异议。以上证据足以证明我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屡次告知左嘉星,而同时左嘉星也早已接受我公司实行绩效考核评定绩效工资这一事实。二、左嘉星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承认,2014年12月29日下午执行出车任务后回到公司已经是晚上8点左右,但是公司早已下班,办公室空无一人,其将车钥匙放在公司一楼司机班办公室的办公桌上,而当天这辆车也无人再使用,但到第二天早上上班时,车钥匙却不翼而飞。我公司要求车钥匙在晚间出车完毕后应保存在公司二楼行政办公室车钥匙保存盒内,左嘉星的上述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要求,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左嘉星承担。故此,我公司认为左嘉星有义务妥善保管其经手的公司财产,如因保管不善,给公司造成损失(车钥匙价值为人民币4000元)的,公司有权向其追偿,同时追偿的金额仅占损失额的25%,应当算公平合理。综上,我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左嘉星1604.9元考核工资;2.判令我公司无需支付左嘉星1000元年度质量奖金;3.判令诉讼费由左嘉星承担。被告左嘉星辩称:一、简式汽车公司根据其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认定我知晓《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这是混淆概念。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我认可实行的是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入职伊始,简式汽车公司从未对我进行过培训,更未告知有《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简式汽车公司提供不出有我签字认可的培训记录和告知记录。简式汽车公司称我在职期间,在每月领取工资条时未对绩效扣款提出异议不是事实。我在每次收到工资条后,看到绩效扣款及其它不明项,都会向直管领导综合管理科科长魏建坤反映。我当即向领导表示不知晓《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更不知晓当月的绩效考核内容,但魏建坤从未解释过《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细则及绩效考核内容,并且魏建坤每次均表示公司就是这个扣款制度,并称她能代表公司的最终解释。我认为绩效考核应明确有制定考核环节、执行考核环节、公布反馈考核成绩环节。简式汽车公司在我完全不知晓的情况下,制定我每月的考核项目,我从未签字认可过,更谈不上执行,简式汽车公司更没有反馈环节,没有我对绩效的签字认可,直接扣除工资。工资条上的扣款明细仅仅可称之为通知,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二、简式汽车公司主张扣除我年度质量奖金是因为我违反要求,导致其财产损失,故扣除我1000元的年度质量奖金,这简直是无中生有的行为。首先,简式汽车公司在我离职时认可还有1000元2014年度质量奖金未发放给我,并有我离职时的《员工离职申请表》公司内部人力资源部部长李其国的亲笔备注。其次,简式汽车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是造成车钥匙丢失的根本原因。最后,简式汽车公司并未从我离职前最后一个月工资中扣款,而是在我离职后扣除2014年年度质量奖金是有原因的。因为简式汽车公司内部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是我造成的损失。在我离职后,简式汽车公司内部起早了《关于左嘉星丢失公司公务车(奔驰)车钥匙的情况说明》,栽赃于我,从而扣发我1000元2014年度质量奖金,我从未签字认可过该情况说明。综上,我请求法院支持仲裁裁决,驳回简式汽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左嘉星于2013年11月11日入职简式汽车公司,担任综合管理部司机,双方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试用期为2013年11月11日至2014年2月10日,乙方左嘉星同意根据甲方简式汽车公司工作需要,担任综合部司机工作。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乙方所从事工作的基本报酬,绩效工资根据甲方的经营业绩、乙方的工作业绩、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甲方薪酬制度确定发放。双方还对其它事项进行了约定。左嘉星于2015年2月26日因不满工作时间安排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了《员工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申请表》备注栏中有以下手写内容:工资转到中信银行工资卡(年假5天计发)、奖金按规定额发放,并由简式汽车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李其国签字。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简式汽车公司每月从左嘉星的工资中扣除数额不等的绩效考核工资,数额总计1604.9元。简式汽车公司主张其对员工进行月度绩效考核,其根据左嘉星的工作表现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的绩效奖金具有合法依据,并提交《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员工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予以证明。《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由简式汽车公司于2014年3月31日发布,规定有考评原则、职责分工、具体考核内容和要求等。《员工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显示有左嘉星的姓名及考核的具体内容。左嘉星对上述内容均不予认可,主张简式汽车公司从未向其公示过《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亦未告知其《员工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的考核结果。左嘉星离职时简式汽车公司未向其发放2014年度质量奖金1000元,简式汽车公司主张左嘉星在执行出车任务后,丢失公司车钥匙,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故公司依法扣除了其2014年度质量奖金。简式汽车公司提交《关于左嘉星丢失公司公务车(奔驰)车钥匙的情况说明》予以证明,并申请证人梁×出庭予以证实。梁×主张左嘉星于2014年12月29日下午开车执行出车任务,返回后未按规定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后车钥匙遗失,左嘉星是最后接触车钥匙的人。《关于左嘉星丢失公司公务车(奔驰)车钥匙的情况说明》写明左嘉星遗失公司公务车(奔驰)的车钥匙,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元,同时因配备车钥匙周期较长,导致该车暂停使用一个多月,给公司车辆使用和管理造成很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其所在部门提出考核扣款1000元,在左嘉星的奖金中予以兑现。左嘉星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左嘉星于2015年8月26日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简式汽车公司支付其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违规扣除的月度考核工资共计1612.9元、2014年年度质量奖金1000元、集体存档费120元,并补缴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2846号裁决书,裁决简式汽车公司支付左嘉星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扣除的月度考核工资共计1604.9元及2014年年度质量奖金1000元,驳回左嘉星的其它申请请求。简式汽车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间内诉至本院,左嘉星同意仲裁裁决。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员工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员工离职申请表》、《关于左嘉星丢失公司公务车(奔驰)车钥匙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京昌劳人仲字[2015]第2846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绩效考核扣款的问题。简式汽车公司与左嘉星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虽约定左嘉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绩效工资由简式汽车公司根据左嘉星的工作业绩、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简式汽车公司的薪酬制度确定发放,并提交了《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及《员工月度工作绩效考核表》作为证明其扣除左嘉星绩效工资的依据,但因《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系简式汽车公司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的依据,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简式汽车公司应当将绩效考核的依据向员工进行公示,现简式汽车公司未能提交其已将《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向左嘉星进行公示的证据,左嘉星亦不认可知晓《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的内容,故简式汽车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依据《月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对左嘉星进行绩效考核扣款依据不足,故对其要求不支付左嘉星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考核工资1604.9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2014年年度质量奖金的问题。左嘉星于2015年2月26日填写的《员工离职申请表》中简式汽车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李其国明确注明“奖金按规定额发放”,表明简式汽车公司同意支付左嘉星奖金。简式汽车公司现主张左嘉星丢失公司公务车钥匙给公司造成损失4000元,故决定扣除其2014年年度质量奖金,简式汽车公司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现简式汽车公司提交的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尚不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故对简式汽车公司要求不支付左嘉星2014年度质量奖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左嘉星二○一三年十一月至二○一五年二月扣除的月度考核工资共计一千六百零四元九角。二、原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左嘉星二○一四年年度质量奖金一千元。上述第一、二项共计二千六百零四元九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简式国际汽车设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雅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娄月娇 微信公众号“”